爱上大人物_第二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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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第3/4页)

瞒得了一时也不能瞒一辈子,何况你今晚不回家的话,她照样会生气的。我知道你很气愤,可是这件事透过法律途径解决,会比你这样抗议来得有效率多了。我不是答应过一定会帮你的吗?莫非你不相信小哥我的能力?』

    “哥,有形的伤害,或许可以透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是无形的呢?好吧,即使我现在的笔名被封杀,现在的出版社倒闭不再出书,对我个人而言,只需再换个笔名,投到另一家出版社去就好了。可能我不会那么倒霉再被捉第二次,可是往后我却不知道该怎么样创作下去了。今天他们可以用『描绘未成年人与人性交』的无端罪名来封锁我一本书,明天谁知道他们会用什么样的理由,来封锁我另一本书呢?再这样下去,我写什么都不对,除非我写一本圣经。”

    『那只是部分自以为能玩弄法条的人所制造出来的问题,我不会让他们得逞的,你要相信小哥我的判断。』

    “你还是没听懂呢,哥。创作是一种思想,如果今天我说的话只要没有毁谤他人,就可以享有我想享有的自由。那么,为什么我以我的幻想所写出来的故事却不可以?我以为脱光光站在街头才叫猥亵,没想到有人说贩卖我的书就叫做猥亵,这是什么道理?就因为里面提到与未成年人的性行为?那么往后这类书籍都不可以出版了,是不是?”

    深吸口气,梓?F摇摇头。“抱歉,我太激动了。我知道你想说什么,哥。检举不代表有罪,在检察官起诉前、在法官判决前,一切都有转圜的余地。然而我气愤的是,这个制度纵容了某些有心人,以他们自己的道德标准来干扰创作自由,这是我没办法忍受的。”

    一顿,梓?F苦笑地说:“只能说我太天真了。实施分级办法的时候,虽然让大家惊慌过一阵子,但是后来因为没有人被捉,所以大家就都没把它放在心上,也没人再继续讨论了。谁知道过了半年后,会突然冒出这种事,而我就成了第一头被牢杀的羊。往后,我不敢想象会演变成什么状况。未来我写小说时所感受到的恐惧与惊慌,大概是小哥无法理解的吧!”

    『…唉,既然你这么坚持,我也不好劝阻你。如果不是我有工作在身,我会陪你去静坐的。』

    “小哥有这份心就够了。对了,结果怎么样了?你和那间书店老板谈过了吗?”

    『因为那间书店在高雄,所以我是请一位我过去的老同窗、现在在高雄开业当律师的朋友去了解的。在警局拘留了一晚后,现在老板已经返家了。其实老板如果在警察上门的时候,先行要求对方出示搜索票的话,或许问题会比较小。因为检方要先有罪证才能向法院申请搜索票,也就是他们会先视你的书中内容有无达到猥亵标准。以你的书为例,任何有脑子的人都不会凭那几行文字就动用到刑法的。』

    “我听不太懂,这么说是警察不能捉,可是却跑去捉人了?”

    『假使遇到一些不太遵守“规定”的,警方可能会以现行犯的理由,直接行动。可是书店老板曾说过,当时那本书是好端端地放在书架上,所以根本没有人在阅读。换句话说,纵使内容果真“猥亵”但书既没有租出去,他们也就没有“散布”的具体罪证。除非书店将它翻开来,固定在那一页有“猥亵内容”的部分上头,再强迫所有人不分男女老少经过时,都必须“公开欣赏”否则也达不到所谓“公然陈列”的现行犯标准。很显然,这次他们是欺负了老板不太懂这些相关法规的关系。』

    “…那,老板应该不会再被捉去关了吧?”

    『我可以跟你保证,如果连你写的那种东西都达到猥亵的程度,那么更多国外文学名著,包括你刚刚所说的圣经,都算是猥亵了。』

    “我当然知道自己写了什么东西,所以才会生气啊!怎么会有那么莫名其妙的人,随随便便指着人家呕心沥血的杰作说是猥亵出版品!不知道那些人在想些什么!”

    『这个嘛…听我朋友讲,似乎不是你的书的问题,好像是那间店的老板惹上了一些麻烦,有人故意针对那老板而来,只是凑巧挑中了你的书作文章而已。其实他们的目的,是想藉此打击同业,抢地盘罢了。』

    “啊?”一愣,这点梓?F完全没有想到。原来自己的书只是幌子吗?

    『这些也是老板自己的说词,我无法知道真伪,但假使真是这样,或许你就不必太气愤了。麻烦的是另一点,这本书你的出版社认为是普通级,但现在被检举为限制级,书店老板就必须面对十到五十万的罚锾和勒令停业的处分。』

    “咦?可是当初不是说由出版社自己分级就好了,我们已经分级了啊!如果政府事后又不能相信出版社的分级,要因此而开罚单,那就干脆别叫我们自己分嘛!由政府去分,不是简单多了!”

    梓仁在电话彼端笑着。『这个…儿福法是归内政部管的,可是出版品是归新闻局管,如果要由政府做分级,两边谁要出这笔预算呢?电影分级还容易,毕竟一年中,电影也才几百部,一天放映一部片的话,也才三百六十五片而已,可是出版品所有种类加起来,一年可能高达几万部,不是那么容易能解决的。』

    “这样也太不负责任了吧?像现在出了问题的状况,又该怎么解决?就算只罚最少的十万块,那也不是笔小数目啊!”『所以我才会说麻烦啊!认定这种事算是自由心证,端看主管机关怎么诠释。就像儿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暴力色情的东西给青少年、儿童时,可罚锾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金额,即使是新闻纸也一样。问题是,当有人去检举报纸刊登跳楼自杀者的现场照片不慎让家中的儿童看到、污染到儿童之际,主管机关要不要开罚?』

    “哼,怎么可能!那么做,那些记者才不会放过新闻局呢!一定会高喊着『迫害新闻自由』,信不信?”

    『目前没有这个例子,谁晓得呢?但如果发生这种事,想必会非常有趣吧!刊登自杀者坠楼的原始状态照片,属于新闻自由的一环吗?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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